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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校园培训招生宣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4年09月15日 作者:  编辑:现代教育培训学院 点击:[]

重师商院发[2014]67号

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培训招生宣传(条幅、海报、展板和摊位等形式)的有效管理,规范培训招生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校园学习环境,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校园培训招生宣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2014年5月4日

附件: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校园培训招生宣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培训招生宣传(条幅、海报、展板和摊位等形式)的有效管理,规范培训招生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校园学习环境,特制订《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校园培训招生宣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内培训招生宣传的行为管理。

第二章 规范与要求

第三条培训招生宣传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非学历教育相关规定。

第四条海莱大道、行政楼等主要公共区域一律不准开展培训招生宣传活动,培训招生海报可以在学校一食堂、二食堂、教学楼门口、学生公寓门口指定的宣传栏以内张贴,展板和摊位可以在6-8教大道、学校中门广场和学生公寓道路两侧摆放、条幅横空悬挂。

第五条培训招生宣传资料上除了要注明项目举办单位名称以外,必须加盖“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培训招生宣传审定专用章”,凡未加盖本章开展校园培训招生宣传均属违规行为。

第六条培训招生宣传活动一定要按指定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开展,并由送展单位派人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七条凡在校内开展的培训招生宣传活动均需进行严格的审批与备案。校外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校内单位采取备案登记。

第八条按照学校的职能划分,现代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对校内培训招生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报批时必须提供合法办学资质证明材料,培训招生项目如与校内已有培训招生项目相同时,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条未经审批与备案,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相关培训招生宣传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一条培训招生宣传活动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校内培训项目的宣传由本单位负责人把关,校外培训项目的宣传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把关。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培训招生宣传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保证培训招生宣传活动规范开展。在培训招生宣传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宣传物品。

第十三条培训招生宣传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该项工作的归口部门代表学校牵头负责,保卫处、后勤处和学生处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与配合。

第十四条归口部门代表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的对校园内培训招生宣传类条幅、海报、展板和摊位等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开展培训招生宣传活动或未在指定宣传栏张贴的行为将立即进行清理,发现有校内学生参与违规招生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对参与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开学期间将对已经审批备案的培训项目和未按照规定审批备案的培训项目进行公示,对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招生宣传的,除及时进行清理外,还将对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并予以经济或纪律惩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作为学校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中培训招生宣传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现代教育与培训学院。

重师涉外商贸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 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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